思考:刑法第37条与第63条第2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换言之,既然在不具有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时,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那么为什么行为人不具有免除处罚的具体情节时,反而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决定免除处罚?一句话,法院是否可以对不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直接根据刑法第37条做出免予刑事处罚?其实,刑法第37条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检察院可以直接根据第37条做出相对(酌定)不起诉;另外一种是法院对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根据刑法第37条和总则其他有免除处罚的规定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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