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09-01 10:51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北京二中院:规范性文件不应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应通过政府公报、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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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程序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性及对外的效力性,一部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规范性文件应当如何履行公开发布程序,目前尚无法律统一规定,实践中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以及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去判断。通常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应当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媒体、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应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执行。

【裁判文书】

北京二中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02行终1743号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