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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02 07:00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夫妻一方在离婚后紧接着与他人再婚,且自离婚之日起不到半年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应当认定其在与原配偶的婚姻期间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伤害夫妻感情,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之情形,原配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入库编号:2023-07-2-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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