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检察 25-09-02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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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电诈印度人4000元被罚7万##男子电信诈骗印度人后主动投案#】8月28日,@潇湘晨报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2年底,河南一男子王某通过网络了解到电信诈骗印度人牟利的方法,后将该犯罪方法告诉张某甲(已判决)和被告人周某甲,欲纠集人员使用电信诈骗印度人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周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2025)豫10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向李某甲提供诈骗所使用的注册卡、流量卡、印度人手机号码、诈骗话术等,并给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安排工作。经审计,该诈骗犯罪组织发送诈骗信息共计39746条,其中,汪某发送诈骗信息共计7386条,李某乙发送诈骗信息共计18180条,张某丙发送诈骗信息共计6706条,刘某发送诈骗信息共计7474条。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发送诈骗信息在5000条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http://t.cn/AXvR0EX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