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
25-09-05 09:03 微博认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早安[超话]##早安# 【每日学“典”:因委托人决策所造成损失 没有约定时由委托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tp://t.cn/A68YaeT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