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燕Lawyer 25-09-05 19:09
微博认证: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因为视听资料无法复制的问题,我们已经跑了三趟西安中院和一趟西安市检。
第一次去西安中院阅卷时,法院工作人员居然说我们无权复制,只能在法院看。
刑事诉讼诉法明确规定,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复制案卷材料。我们需要复制的视听资料系一审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视听资料作为法定八大证据种类之一,法院理应为辩护人提供便利进行复制。
经过沟通,法院同意了复制,却又出现了视听资料光盘无法读取拷贝的问题。为此,法院也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无果,所以,这一技术“难题”至今没有解决。[汗]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