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偷拍案当事人决定上诉#
关于这个事儿我的观点:
①,继续套用我“偷白菜不能拿炮轰”理论,小叶确实被冤枉了,但是当事女生正常走程序报警,在发现是误会以后表达了歉意并表示要付车费,女生也没有写小作文扩大影响。
而小叶的要求:连续十天在涉事地铁站诵读道歉信,赔偿50000元,这要求对于他受到的侵害是不匹配的。
②,从生理特点来说,男性对性的需求更直接,性骚扰犯罪现象确实在男性里很常见;从力量差异来说,女性在受到骚扰的时候很难直接反击。所以从保护女性的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允许女性在“认为”自己受到了骚扰的时候采取“正常”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里两个关键点:一方面,我们不能要求她们只有在100%确定被骚扰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她们的维权行为要正常合理合法。
有人说你这样说会鼓励女性诬告男性,有这样想法的人都是扯犊子。任何一种制度和约定俗成考虑的都是大多数正常人。诬告是小概率事件,即使发生了,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女性权益要付出的代价。
鉴于很多人阅读理解能力太弱,关于诬告的代价我再详细解释一遍。我说的代价,是诬告行为的发生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一种代价,而不是让被诬告的人承受这个代价,法律会还他们一个清白。
③,对公众的要求是,没有官方结论,不要轻易定义谁是坏蛋罪犯,不讨论。这样才能减轻被误会男性的心理压力。
④,不能把误会当成诬告,成都地铁偷拍案是误会不是诬告,是认知问题。甚至武汉大学的杨小姐,我也不认为应该定性为诬告,不能轻易定义性骚扰,也不能轻易定义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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