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5-09-0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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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个案例。如果社保没有备案,是否可以申请工伤#律师说法##律师说法#

这是一个入库案例,案号如下:一审:(2020)皖0722行初21号;二审(2022)皖07行再1号;再审:(2023)皖行再2号

基本案情是2018 年 4 月,某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安装公司”)中标“天城·莲花广场”施工总承包。5 月 2 日,其按项目造价 1.92‰向枞阳县社保征缴中心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 19.2 万元,保单“保险期间”栏覆盖整个建设周期。此后,安装公司分三批向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花名册,但始终未将 2018 年 9 月才进场作业的钟某林补录入库。10 月 3 日,钟在 7 号楼二层临边搭设防护栏时坠落,脊髓损伤致一级伤残。2019 年 11 月,枞阳县人社局作出 2018098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用人单位为安装公司,项目为莲花广场,伤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2020 年 8 月,安装公司垫付 140 余万元医疗费后,向基金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月伤残津贴。
县社保中心以“人员未备案,不在参保名单”为由发出《告知书》拒绝支付。
一审、再审均支持社保中心,认为动态实名制是基金支付的前置条件。安徽省高院最终提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及《告知书》,责令 60 日内重新核定支付。

依据《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13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高案认为上述规定属​​行政监管手段​​(管理性规范),其目的​​是便于社保机构掌握用工动态、预防骗保、保障工伤认定效率。
违反备案要求可受​​行政处罚​​(如责令整改、罚款),但​​不直接否定工伤保险实体权利​​。
社保机构若欲拒付,须证明职工不在“项目范围”,而非简单比对名单。出勤表、门禁记录、工资代发凭证、总包台账均可反向推定“项目职工”身份。本案中工伤认定书已确认劳动关系及项目关联,社保机构未提出反证,拒付构成“事实上的重复审查”,违反行政一体原则。

所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的要件是:1.存在劳动关系;2.工伤认定成立;3.事故发生在参保有效期内 。社保机构不得增设“备案登记”作为支付前。

所以,虽然案件虽然有结果,但是为了降低风险我们建议建工单位,施行​​“上岗即备案”机制​​:新工人入场24小时内完成系统登记,每周定期汇总报送社保机构。重点监控三类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分包单位人员、上岗3日内新工人​​。如果企业交了保险,那就要固定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以及每日电子考勤,工资支付流水,安全培训签字记录(防止未及时备案)。如果项目分包出去,要在分包合同里约定好各自责任与追偿权。对这些事故风险很大的行业,还是建议企业同时投保商业雇主责任险。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