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不可随意认定#】#法律视角# 近日,几起涉寻衅滋事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甘肃省庆阳市宁县36岁男子邓某因在网上反映儿子学校校服质量问题,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7天,后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湖南省湘阴县肖某,因对一视频中街区改造内容发表十二字评论,被认定寻衅滋事,行政拘留5天,湖南省高院再审时认定拘留违法。法槌落下,案件得以纠偏。但“寻衅滋事”话题的讨论仍在持续。如何定性“寻衅滋事”?行政执法如何避免权力滥用?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的认定,通常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达到了“扰乱社会秩序”程度。实践中,网络空间秩序已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范,依据是该法第26条“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这一兜底条款。比如,在网上编造虚假信息进行传播,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执法人员将依据这一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行政执法应谨慎认定网络虚假信息。应认识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说的“虚假信息”,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而不应是主观评价。通常情况下,前者可以被证伪,比如某人在网上发布“某地发生爆炸”,一旦被辟谣证伪,就能认定为“虚假信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但是,如果当事人只是对某事物发表了自己主观看法、批评,哪怕带有一定的偏见色彩,也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比如在“因十二字评论被行拘”案件中,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的主观情绪的表达定性为“虚假信息”“不实言论”,属于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错误。执法者一旦错误适用法律,将对群众合法的表达权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要严格区分非法发布“虚假信息”行为与合法正当的群众监督、诉求表达的不同。http://t.cn/AXPK2x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