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校服被拘警方撤回处罚决定##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认定警方处罚程序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处罚不当,并判决警方国家赔偿之后,警方撤回处罚决定。
2025年9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正式向邓建国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网)撤罚决字2025101号),宣布撤销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书明确载明,原处罚“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依法予以撤销。
一、甘肃家长质疑儿子校服存质量问题,发视频后被行政拘留七天。
2023年9月,邓建国6岁的儿子涵涵入读盘克镇中心小学。11月校服下发后,邓建国发现校服标签标注的成分(100%聚酯纤维)与实际检测结果(聚酯纤维94.9%、氨纶5.1%)不符,且夏季校服棉含量(31.8%)低于国家标准(≥35%),“摸起来感觉质量不太好,我没有看到质检报告,担心校服存在安全问题”。
多方沟通未果后,邓建国于2023年12月1日在网上发布视频《质疑校服质量安全和校服乱象谁监管》,点击量达14.9万次。数日后,邓建国收到了质检报告,“报告显示校服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94.9%和氨纶5.1%,与标签标注成分不符,且夏季校服棉含量低于国家标准,但甲醛含量没有问题”。但邓先生仍对校服质量及质检报告存在疑问,12月8日他再次发布视频《时至今日,问题校服仍然未被召回》,点击量10.2万次。
随后,兆春服装厂(校服供应商)以“订单被取消”为由,于2023年12月8日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邓建国“寻衅滋事”或“散布谣言”责任。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受案后,于1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邓建国“无相关证据情况下发布不实视频,引起网友转发,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天。邓建国称,警方未告知其可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后将其送拘留所。
二、邓建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二审认定程序违法,宁县公安局被判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2024年1月,邓建国对被拘留决定不服,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宁县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2024年4月,邓建国向法院起诉宁县公安局和宁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处罚。一审法院认为,邓建国发布质疑视频(含“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质与客观实际不符”内容),虽校服确有质量问题,但维权应通过正当途径,而非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等,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随后,邓建国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庆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及宁县政府复议决定,确认警方拘留决定违法,并判令赔偿3237.08元。
程序违法:警方作出拘留决定前未保障邓建国的陈述、申辩权,未告知邓建国可申请暂缓拘留,直接执行拘押,违反法定程序。
事实证据不足:
(1)邓建国对校服质量问题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邓建国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通过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的方式质疑,有可能引发舆论、误导公众引起公共秩序混乱,该维权方式明显不可取。但是,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夏季校服棉含量不达标,且校服标签标注成分与检验报告不相符的事实存在,故邓建国对校服质量问题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二审法院披露的文件内容显示:宁县兆春服装厂成立于2020年05月06日,注册地位于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马莲路5号,法定代表人为宋兆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家居、家纺、窗帘、劳保用品、床上用品、针纺织品、皮具箱包、鞋帽加工、销售及其售后服务。在最近几年,宁县兆春服装厂曾中标宁县盘克初级中学、合水县第一中学、宁县宁江小学等学校的校服采购项目。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夏季校服棉含量不达标,且校服标签标注成分与检验报告不相符的事实存在。
(2)警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宁县公安局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邓建国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故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
处罚不当:原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应撤销,但因已执行完毕,无撤销必要;
国家赔偿:警方违法行政拘留,应赔偿邓建国7天工资(按日均工资462.44元计算,共3237.08元)。
因为宁县公安局的案涉拘留决定被确认违法,所以宁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也应予以撤销。庆阳市中院认为,由于宁县公安局对邓建国作出的行政处罚七日的决定违法,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邓建国有权请求宁县公安局予以赔偿。最终,庆阳市中院判决撤销庆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和宁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三、被行政拘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申请暂缓执行拘留
2.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人民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行政拘留案件
1.办案人员有执法资格:办案人员应该有警官证、或者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警官证或者行政执法资格证,不能办理行政案件。
2.两名正式警察办案:不能一名正式警察一名辅警,也不能一名有执法资格警察和一名不具有执法资格警察办案。
3.法制审核人员有法律资格证书:如果没有,不具有审核资格,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
4.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先立案、后调查,本案就存在校服厂商报案前(12月8日),警方已于12月7日提前介入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形。
5.保证被处罚人的权利:本案就存在未告知邓建国可申请暂缓拘留,直接执行拘押的情况。
6.案件事实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明确校服存在标签造假(标注100%聚酯纤维,实测含5.1%氨纶)、夏季校服棉含量31.8%低于国标(≥35%),警方却将合理质疑定性为“无事生非”。而且,警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事实。
7.处罚是否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本案为合理质疑,不能认为违法行为。同时,如果有轻微违法行为,可以训诫、警告、罚款,不能直接拘留。
这起案件表面是个体维权与执法失范的冲突,深层则折射出基层治理中公权力对公民监督的排斥逻辑。当一套问题校服能通过质检“合格”,而质疑者反被扣上“扰乱秩序”的罪名时,暴露的是监管链的失灵与问责机制的溃散。
邓建国最终等到了撤销处罚的决定,但程序正义的修复未能弥合其人生的裂缝。此案警示:唯有将权力关进“透明的笼子”,建立执法错误的全链条问责(如涉事民警追责、厂商不法行为查处),并扩大国家赔偿对公民综合损失的覆盖,才能避免下一个“邓建国”的悲剧。
邓建国的自白:“我不知道作为家长,我到底是做错了还是做对了。现在,我只想忘掉过去,过好未来的生活。”
这句话的背后,是一个普通人用630天抗争换回的清白,以及被行政机器碾碎后难以重建的生活。
#警方向质疑校服男子道歉#
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原处罚决定启动自查程序。在法院已确认其“程序违法且证据不足”的背景下,撤销决定成为法律纠错的必然结果,标志着对公民监督权误判的正式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