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王俊伟 25-09-08 08:39
微博认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发布了头条文章:《想让你败诉的N种方式之16. 推迟1年出判决,让后来者丧失解除权》 想让你败诉的N种方式之16. 推迟到1年之后出判决,让后来起诉者超过1年除斥期间,从而丧失解除权、无法达到退房退款的目的

一、 群体维权的现状:少数冲锋,多数观望的困局
全国各地的烂尾楼维权现场,基本都是少数业主出面,采取静坐、拉横幅等维权方式,稍有不慎还会被采取拘留措施。这也导致,几百户业主中,只有少数几户积极维权、起诉,其他绝大多数都在观望、等结果。"这种"少数先行、多数观望"的现象,已成为商品房纠纷维权的典型困境,在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退房退款案件中更为突出。
二、维权成本与风险倒逼观望
1.经济成本:以500万元房屋为例,诉讼费约468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000-3000元,律师费3-5万元,加上误工成本,普通家庭难以承受。
2.时间成本:平均诉讼周期达18个月,期间需多次出庭、补充证据,对在职业主构成巨大负担。
3.结果不确定性:群体性案件因为涉及人数众多、影响大,对于退房退款的根本性违约的认定,法院通常比较保守,尽量会维持交易的稳定,由此也加剧业主对诉讼效果的疑虑。
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64条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解除权行使期限为 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算),且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若法院拖延至1年后判决,购房者可能因“超期”败诉。
四、开发商的拖延策略
1.程序性拖延:利用管辖权异议、鉴定程序、追加第三人等方式延长审理周期。
2.事实性拖延:隐瞒工程复工证据、虚假承诺交房时间,制造“合同仍可履行”假象。
3. 开发商的分化策略
选择性和解:对早期起诉业主提出"象征性赔偿",制造"维权无用论";
信息操控:通过业主群释放"某律师说解除权已过期"等不实信息;
五、结局:少数业主胜诉退款,绝大多数无法启动解除合同的诉讼。
http://t.cn/AXPjrm3a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