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博王兴 25-09-08 08:46

#安阳杜俊涛律师涉黑冤案#

对林州市人民法院的复函
(2025)泽律函字1号

林州市人民法院:
贵院的来函,我单位已于2025年9月4日收悉。通过向承办律师及委托人、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现就贵单位来函事宜答复如下:

1、 因安阳市执业律师杜俊涛被林州司法机关错误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所接受杜俊涛家属委托,自该案上诉期间就已经指派我所合伙人王兴、刘征两位律师为杜俊涛进行辩护。针对该案情况,我所非常重视,不仅向相关机关进行备案,也指导承办律师多次向司法部、全国律协等机关及组织反映杜律师的遭遇。经了解,我所王兴、刘征两位律师始终为杜律师作无罪辩护。经过承办律师及各方的不懈努力,在申诉阶段,河南省高级法院勇于纠错,于2024年6月7日裁定杜俊涛案再审,嗣后杜俊涛得以释放。两位承办律师在当事人的要求下继续为其再审案件提供辩护,相关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2、 经了解,在该案由安阳市中院再审二审期间,两位律师也多次向中院提交辩护意见及相关申请。2024年11月8日安阳中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在你院立案以后,两位承办律师于2025年1月底向你院提交了委托辩护手续。直至我所收到此函之日已超过七个月。期间你院两次准许公诉机关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但始终未向辩护律师送达相关延期审理及恢复审理的文书,也未通知辩护律师查阅补充案卷。2025年8月22日是该案第二次延期审理一个月到期的日子,但截至今日,辩护律师未见恢复审理的相关文书,也始终未能查阅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裁判信息网查询也显示该案仍处于延期审理状态。你院现已处于明显的程序违法状态。

3、 在辩护律师8月29日到你院催问案件办理情况及要求查阅案件补侦证据及恢复审理的法律文书时,你院承办法官表示公诉机关尚未移交申请恢复审理的文书及补侦证据,你院相应也没有恢复审理的文书。

4、 我所律师承办该案申诉及再审二审包括在你院再审一审期间截至2025年8月底,从未被司法机关及你院提及律师事务所备案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所承办了包括杜俊涛案二审阶段在内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也从未被任何司法机关索要过案件备案手续。

5、 你院来函引用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系行业自治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是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处理的法律渊源。该文件及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均未赋予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审核辩护律师备案手续的权力,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允许司法机关将备案手续作为允许辩护律师从事辩护工作的前置条件。相信这也是全国各地大多数司法机关对权力边界问题的共识。

6、 请来函明确:你院要求我所函告你院备案情况及移交备案手续的法律依据。在此期间,请勿妨害我所承办律师依法办理案件的辩护权利,尽快安排辩护律师查阅案卷。

7、 需要提醒你院,杜俊涛在原一审、二审期间被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均不包含诈骗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中载明的再审理由也是“原判决认定杜俊涛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并不包括法院未认定、检察院也从未抗诉的诈骗罪部分。你院来函的这一明显错误反映出相关司法人员业务水平及敬业程度存在的问题,也给案件诉讼参与人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给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8、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包括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各司其职,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利);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专项斗争为由擅自自我赋权。请你院尽快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确保杜俊涛律师早日得到公正,恢复正常律师执业权利。我所也将指导承办律师向有关机关反映你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履行公民的监督职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复函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2025年9月5日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