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的案子,房子收房就漏水,修了好几次,能不能退?
二审北京二中院,一审在房山。
小业主买的下跃,2019年的房子,四百多万,用的北京的模版合同,16~19条都是关于房屋质量的。房屋质量案子在商品房纠纷里算是相对不偏的案子,主要是大部分案子都是围绕着鉴定,不太容易受到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关于房屋质量这一块的退房理由,无非有二,一个是主体结构不合格,一个是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这两个条件其实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但是有一些不靠谱的判决,总是把这两条说成一条,搞成并列关系,非要“主体结构”不安全,严重影响居住,才能退房。这个因素导致这个类型的案子,有的能退,有的不能退。
这里我必须强调一点,由于没起诉的阶段,大部分业主都要花很多时间浪费在和开发商、住建、物业、总包的圈子里维权,就导致他们很容易被房地产圈子给误导——你要问房地产、建筑这两个圈子的从业者的经验,他们会给你两条经验,小质量问题不能退房,大质量问题也不能退房。
逻辑是这样的,小的质量问题只是小问题,能修所以不退。大的质量问题虽然大,但是退房开发商会倒闭,所以也不能退。这个逻辑就是他们房地产圈子自娱自乐,在房地产法律圈子,退房是可能的,我们本案讨论的就是这样的情况。
客户买了一套400多万的房子,下跃,在北京,地下室漏水,都不是房子本身在漏水——业主买的下跃,在北京通常是2~4个房本,1楼以上是一个房本,70年产权住宅,-1F、-2F是好几个房本,是仓储性质。
经过开发商的“改造升级”,当然他们会哄骗业主和一个第三方皮包装修公司签一个空白合同,把改造升级的责任名义上算给业主。
而-1F -2F的地下工程防水问题,是现在房地产质量问题的重灾区,类似的还有顶楼的防水,以及外立面(尤其是露台)的防水:立方体总共六个面,上顶面、下底面、东西南北四个面,通常是交房以后六个面一起裂开漏水,是当今楼盘的常态,不分北京还是外地,不分央企国企还是民企。
2019年,本案101房屋交付,2020年年底办了房本。
为了保护开发商的隐私,本案涉小区为XXX小区,纵观中国房地产法律史,XXX小区就是房产版的张三,XXX小区存在五花八门的房屋质量问题,烂到了骨子里。
房子交付后,就立马开始漏水,一刻都没停过。
业主第一时间,向物业保修——其实应该向开发商保修,因为这个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地下防水工程保修期,5年。
2019年8月,业主报修。
2020年10月,开发商完成维修。
2020年5月,业主报修地下室漏水。
2020年6月,业主报修天窗漏水。
2020年12月,业主报修,发现新的漏点。
2021年1月,开发商完成第二批次报修的维修。
2021年7月,业主报修,疑似污水管漏水。
2021年8月,业主报修,地下室连续冒水三个月。
你看,买个房子花了四百万,就像去吃了一顿昂贵的日料自助,你点一批菜,他半天没上齐,你只好点第二批,他才上齐了第一批,你又要点第三批了。
2022年1月,等上菜……等修房子等疯掉的业主通过律师发了《解除合同的函》给开发商。
2023年,法院组织小业主和开发商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主要是分析漏水是由于地下水和雨水渗漏,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开发商的修复方案难以治标治本的维修房子,有待评估。
而根据鉴定人员的证词,主要有几下几个意见:
第一,漏水虽然暂时不影响主体结构,但是长期漏水会影响房屋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从防水的角度,漏水问题的修复需要优先处理后浇带的问题,对裂缝、疏松等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再在此基础上作内防水涂层处理。
第三,不建议用止水帷幕的方式修复,因为这种方式的施工会打穿墙体进而破坏现有的防水体系,如果该方法不可靠,将来再做内防水处理的难度将很大
第四,水泥基渗透结晶的处理方法对已发现的渗漏问题的效果一般,建议更换其他方案。
第五,101号房屋周边的房屋也存在渗漏水的情况,其他房屋的漏水也会到达 101 号房屋。
这里特别要说明一下第五点,漏水问题往往是连成一个整体,我们前面提到六个面漏水,其实都有这个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一般建议集体维权。
101是典型的洋房下跃户型,也就是说,除了他之外,他还连着这一排其他单元的101和102,如果光修这一个房子,是永远修不好的。
现代小区,地下室相连的,还有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下面是阀板,这意味着一旦整个地下防水破坏掉,就算修好101这个位置,也不影响水从停车场渗漏上来继续侵蚀101。
同理楼顶也是一样的道理,很多业主刚收房屋顶就漏水,现在小区经常是一梯两户、两梯四户,漏水的是整个屋顶而不是某套房子,所以光是对着你漏水的位置维修也是解决不了问题。
结合鉴定报告,一审法官是这么看这个问题的:
从收房,小业主就报修,等着开发商来修,但是修了这么久也没修好。
从公平的角度说,要求业主,一直没完没了的等待开发商来维修,是不公平的。
开发商主张地下室是储藏间,但是从民一庭法官的角度(经常审理房屋买卖案件),下跃户型这个“送”的地下室和房子就是连成一个整体,不能分开看。
开发商主张业主退房过了除斥期,法官觉得这种性质的退房理由就不嫌早晚。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
退房。
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在22年1月之前退还全部购房款。
同时,开发商必须赔偿业主,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就是从业主2019年交钱,一直到22年退钱,每年4%左右的利息,大概相当于总房款的12%。
开发商必须退还契税6万元,大修基金1万多。
法院判决,开发商必须赔偿业主,七十多万的装修损失,二十多万家具损失,两万多电器损失,物业费、供暖费、装修管理费三万,误工费三万,还有,为了打官司交的过路费,2009.62元。
可能这里有聪明的网友有问题,为什么装修赔偿,家电也要赔偿?为了装修新房子,我们一般有硬装、软装、电器三个支出,咱们常说,硬装退给开发商,软装和电气是不是可以搬走呢?
法官解释了为什么既要开发商赔偿硬装,又要开发商赔偿家具,最后还要赔偿电器的原因:
购房人自己留着也不好处理,只要购房人同意留给开发商,不要损毁,开发商就得照价赔偿。
开发商不服上诉二中院,
上诉的只要理由是,房价降得好厉害,购房人退房是贪图房价下跌的空间,居心不良!
中院法官的解释是,开发商是经营企业,应该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于是,2024年,由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