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头萌萌 25-09-08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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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称发到网上是维权无奈之举#没看出无奈在哪里,警察来了,误会解除,被告也马上道了歉。别人维权是走投无路,司法不理会,相关机构不理会,这种才叫没办法,无奈之举。

何先生这个事警察反应及时,秉公办理,司法完全没有慢待。

一审的判决书里解释得非常清楚:

👉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

👉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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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还非要被告出席。何先生现在自己是网红,享受流量的红利,把整个事件绑架成了变现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出席让人怀疑动机。普通案件司法一般都会要求原告静默,这个事不懂为啥何先生可以无限制吃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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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