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虐杀20余只猫被刑事立案#,这也是全国首例因虐猫被刑事立案的案件】7月23日,方萍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的立案告知书,杨某因假借领养之名,虐杀送养人的20余只猫,被以诈骗案刑事立案。
陈安清晰地记得杨某的样子——21日晚9点43分,对方敲开她的房门,微笑着带走了她和方萍一同喂养的4只流浪猫。不到24小时,4只猫凭空消失了。凭空消失的,还有在一个半月内其他10余名送养人的20余只猫。
7月23日凌晨,4名送养人结束笔录离开派出所。上午11点,方萍收到警方消息,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杨某以诈骗的手段把猫从送养人处带走并把猫杀害,达到诈骗案刑事立案的标准,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据@北青深一度 目前了解的情况,此案为全国首例在虐猫事件中被刑事立案的案件。
8月13日,警方通知方萍,案件审理在移交检察院时,因无法确定损害金额,重新转为行政案件。对此结果,方萍和其他送养人表示将进行民事诉讼,继续追究杨某的责任。
律师崔灿介绍,目前中国大陆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没有设立专门的动物保护法,这也导致对虐待动物行为追究责任时,需要依据现有的其他法条。
《刑法》中可以与虐待、虐杀动物行为关联的法条为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此条判刑需要首先确定动物属于他人财物,在此基础上,财物损失需要达到5000元立案标准,或出现三次以上损害财物的行为。
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则适用于极端情况,比如在公共场合血腥施虐引发恐慌,但一般实践情况会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对施虐者通常采取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措施,极少应用刑法中“寻衅滋事”罪名。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动物是一个“物”的概念。崔灿在接触多起宠物相关案件后总结道:“只有当这个‘物’可能影响到‘人’了,或者侵犯了人的权利,才能够对其惩罚。”全文: http://t.cn/AXP82yC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