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检察
25-09-09 07:59 微博认证: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70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猝死家属索赔21万,法院判商家无责】记者9月1日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下称“高明法院”)获悉,当地一健康管理中心因“好心借厕所”,被猝死老人家属索赔21万余元。两级法院审理后均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全部诉求。
事发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70岁的黄某途经某健康管理中心,向店员提出借用厕所。约数十分钟后,经营者与店员发现厕所门长时间反锁且无人应答,遂拨打120并撞门施救。医护人员到场确认黄某已无生命体征。此后,该中心负责人也拨打110报警,警方及法医现场勘查后推断,黄某系猝死。
黄某家属随后将健康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认为其延误抢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3538.8元。被告则辩称,中心只是无偿借厕,已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实施力所能及的救助,不存在过错。
高明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厕所存在安全隐患,亦无法证明被告的救助行为与黄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作为非专业医疗机构,已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驳回原告诉请。黄某家属上诉后,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198条虽规定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界。“商家出于善意无偿借厕,不能苛求其配备专业急救设备。”法官提醒,类似猝死事件往往由多种因素叠加所致,公众亦应理性维权,避免“好心反被责”的寒蝉效应。http://t.cn/AXP241P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