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9-0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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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提供参考案例作为证据,但老实说参考案例本身并不是证据,除非关联案件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有联系、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否则单纯的参考案例不是证据材料;并且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参考案例并非成都地区的案例、而是外省市的案例,而该类案件在成都地区数不胜数【具有相对统一的裁判口径】,外省市的案例对于成都地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来说不具有参考意义和参考价值。

如果我方提交案例供人民法院予以参考,一般会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检索,【检索顺序】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或生效的裁判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或生效的裁判文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示范案例或生效的裁判文书、待决案件审理法官的类案生效裁判文书、其他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检索范围】为优先选取待决案件一审开庭前三年内的案例。

原告代理律师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却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没有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和律师费发票,该行为根本没办法证明具体的律师费用。一般情况下,原告主张律师费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选择性提交。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