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变了,强奸罪条款是不是也应该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目前的强奸罪条款,只针对男性,不针对女性。
我认为这属于性别歧视。
不但歧视男性,也歧视女性。
男性也有性同意权,是不是?或者说,男性也是人,是人就有性同意权,对不对?强奸罪条款,只保护女性的性同意权,无视男性的性同意权,这属于歧视男性。
同时,当下时代的女性,属于独立女性,她们的才干、能力、智慧等,完全不输男性,跟男性完全一样,她们也理应跟男性一样,具有强奸他人的机会和能力。强奸罪条款,剥夺了她们的强奸机会和能力,属于不把女性当作独立女性看待,歧视女性。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启动修法程序,修改强奸罪条款,去掉该条款中的性别色彩,对待男女一视同仁。#男子疑因彩礼谈崩分手后被告强奸##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