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常春lawyer
25-09-10 08:19

认罪认罚具结制度,时间点设计有待完善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今天想和大家聊聊认罪认罚具结制度。对于这个制度,我一直觉得不能简单地用好坏来评判。现在网上关于它的讨论很多,各执一词,但很多观点其实都比较片面。我主要想谈谈这个制度中时间点的设计,在我看来,目前的设计有点差强人意。

我认为,认罪认罚拒绝制度的最佳设置时间应该是庭审结束之后。为什么这么说呢?庭审是查明案件事实、展示证据、进行充分辩论的关键环节。在庭审中,所有证据都应该毫无保留地曝光、展示,控辩双方也能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展开激烈辩论。只有经过这样充分的庭审,才能让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法律适用更加准确。

庭审结束后,在法庭的见证下,给予当事人一个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认罪态度;给予公诉人一个机会,根据庭审情况调整量刑建议;也让法庭能够作为公正的见证者,监督整个过程。此时,控辩双方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妥协,真正体现庭审实质化,也尊重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然而,现在的认罪认罚拒绝制度是在检察院阶段进行,没有法院的参与。这就容易让人产生质疑,感觉整个过程仍然是一边倒,以公诉人为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能不得不进行屈服、配合和迁就。有些案件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了,也不代表对所有事实、指控和罪名都没有异议。可是一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了法院阶段,就很难再有充分表达异议的机会,这就很容易导致案件“带病审判”“带病出判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希望大家能够关注这个问题,一起探讨如何完善认罪认罚拒绝制度,让司法更加公平公正。#认罪认罚具结制度 #庭审实质化 #司法公正

发布于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