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检察 25-09-11 10:51
微博认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昆明检察
#普法强基# 【什么是从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分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石林检察 @昆明市委政法委 昆明检察的微博视频http://t.cn/AXPQjR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