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房产律师 25-09-1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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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房客厅楼板有3条贯穿裂缝,是否可以退房,或者要求赔偿?

答:现在楼板交房就有裂缝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99%都是热胀冷缩导致的伸缩缝。

这个裂缝的特点,就是呈现一个八字形,斜着向楼板中央发展,部分裂缝走向会顺着钢筋的方向走。

由于这一批房子质量相当不行,所以往往楼板的裂缝不是单一的质量问题,还会伴随一些其他问题,例如钢筋缺失、混凝土强度不足、挠度不足、承载力不足。

裂缝能用眼睛看到,钢筋含量、混凝土强度、高低差、楼板厚度就得用仪器设备测。

所以你可以近似的理解为,一个人病了,裂缝就是流着的大鼻涕,是病灶的体现。

搞土木房地产建筑的人,他们对楼板裂缝的重视程度不够,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板”在一个房子里面,不是所谓“主体结构”,或者“一次结构”,现在的钢混建筑主要是靠梁、柱来“承重”,板的主要作用是支撑楼上业主一家的生活起居,要“每平米200公斤”承重。

把楼板拆掉,这个房子不会塌。

所以在维权的初期,开发商可能有好几套策略,包括很强硬的不修不赔,或者只修不赔,也有开发商愿意做鉴定的,就找鉴定机构做一种光检测的鉴定,说这个楼板可能有一些问题,但是“不影响结构安全”,如何如何。

所谓“不影响结构安全”,就是他们搞建筑工程的人的“律师”话,就是钻“话术”的漏洞,你可以把他浓缩为“不影响安全”,但是他的真实含义其实是,房子不会塌。

问题是楼板塌了也不行啊,砸死人的。

你这个楼板不合格,有裂缝,楼上墩地你家吊顶泡了,你有装修损失,哪天楼上心血来潮搞个健身用的大机器,撸个半个小时铁,就来你家做客了,你们也会很尴尬是不是。

所以在这种检测结论里,他们通常会说,第一有问题,第二不影响结构安全,第三得修。这样就一杆子到了修,修好了你再鉴定,可能就鉴定不出问题了,同时这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的鉴定报告,也会很大程度上打击你起诉的决心。

真起诉的话,情况可能又是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到底法律上,啥叫主体结构。

法律上的主体结构,和建筑领域的主体结构,其实不是一回事,法律上认为,基础以上所有的墙、板、梁、柱都是主体结构,只不过剪力墙、承重柱、主梁属于结构,而楼板这种可以拆掉的部分,属于主体。

你的小汽车,可以是敞篷跑车,就是他上面没有盖,你也可以开车兜风。

你的小房子,他不能是个敞篷房子,哪怕他主体结构安全不会倒,他也不能天上下雨浇你头上。

几百万买个房子,不能遮风挡雨,不能保护隐私,你在家换衣服,楼上吐口吐沫性子都能砸你脑壳上,这房子也是照样不能要的。

所以在法律上,有相当比例的案例,指向了裂缝其实是可以退房的,这和大部分人的认知,包括一些房地产人,包括普通人,包括很多法律人,律师,甚至法官,都是违背直觉的,就是收了房子楼板开裂,其实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法律规定是可以退房的。

法律规定是2003年,有两条和质量问题有关,都指向退房: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上有争议的部分,就是这两条是并列的关系,还是递进的关系,是 and 还是 or

有一部分偏向开发商的法官,认为这两条是 and 的关系,就是要想退房,不但要 “不合格”,还得“影响居住”,有一部分脑筋正常的法官,认为这两条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就是主体结构必须合格,不合格就可以退房,而普通的质量问题,不能影响居住,影响居住也得退房。

显然后者更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也更符合逻辑,而前者就更符合开发商的诉求,符合房地产圈子的一贯思维。

我这里在强调一遍,楼板,包括天花板、地板,在法律上都是主体结构,楼板有裂缝,这就是不允许的质量问题,所以他按照法律规定,其实是可以退房加赔偿的,就算是偏保守的法官,这个也是维修加赔偿。

2019年5月,原告的父亲花了90万从开发商手里买了一套房子。

2020年10月交房,原告去看了房子没看出任何问题,但是由于暂时不住,就没进行装修。

21年10月,原告打算装修,发现大量贯穿性裂缝,于是停止了装修,立刻通知开发商退房,开发商不同意,双方约定10月8日一起去现场勘察。

10月7日,开发商用备用钥匙直接进入客户家,打算进行维修,没想到原告正好心血来潮去家里看看,堵了个正着,当即报警。

10月8日,原告把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给开发商,同时开始打政府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

10月10日,开发商再次偷偷摸摸进去维修,又被抓住。

10月11日,ems送件解除合同通知,开发商拒收并退回。

10月15日,住建质监站去现场,并协调双方做鉴定。

22年1月,鉴定机构做了一份鉴定报告,说楼板开裂,但是不影响结构安全,建议维修。

这个案子很违反直觉的一点,就是这个业主虽然拿到一份“不影响结构安全”的鉴定报告,还是照样起诉退房,他也没有申请新的鉴定,唯一的证据就是“不影响结构安全”的鉴定报告。

而开发商锲而不舍的偷偷维修,最终成功的按照他单方作出的修复方案把房子给修了。

开庭后,开发商心虚了,向法院申请对“维修后”质量是否合格做鉴定。

法院表示,对不住,鉴定没必要,因为“维修后”房子是否合格,不影响购房人退房,既然购房人起诉要退房,修不修得好就不是重点。

不久后,法院一审判决的逻辑很简单,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退房。

开发商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具体判了什么?

其一是,开发商要退还90万购房款。

其二是,开发商要承担从2019年客户买房,一直到开发商退钱中间这几年每年4.35%的贷款利息,咱们按照这个案子打到二审的23年3月算,就是4*4.35%=17.4%的购房款。

其三是,开发商要赔偿原告大修基金和税款。

其四是,开发商要退还原告买车位的钱——房子退了,车位也要跟着退。

本案来自江西法院,那里菜很辣。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