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开庭传票改为听证会的异议书
致:保定中级人民fa院
尊敬的保定中级院长及陈某法官:
我是高某某的母亲及委托代理人路艳,就我方诉保定竞秀qu颉庄乡z府违法强拆行政赔偿一案,特此对贵院将原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30的"开庭"随意口头改为"听证会"的决定提出正式异议。我认为此举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
异议理由
1. 传票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法院传票是法官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法律文书。加盖人民法院公章的传票具有相应的司法效力,是国家司法权的载体。贵院已正式发出开庭传票,这意味着已启动了正式的诉讼程序,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其性质。
2. “听证”与“开庭”的性质混淆
· 开庭审理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核心环节,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辩论、质证,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它通常公开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听证会在司法语境中,通常用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就特定问题听取意见,例如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其程序灵活性较大,且可能不公开。
本案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检察机关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现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理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即开庭),而非仅进行“听证”。贵院将开庭改为听证,实质上可能规避了对案件实质问题的全面审查,损害了我方的诉讼权利。
3. 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包括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明确规定。法院变更法律文书确定的庭审性质,应有充分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和参与权。贵院在发出传票后单方面变更且未提供令人信服的合法理由,涉嫌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4. 禁止旁听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除非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本案若不存在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禁止旁听缺乏依据。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强调公正、公开原则。
2.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虽然规范检察听证,但其对听证程序的界定也反衬出法院开庭审理的正式性和严肃性。
3. 法院传票的法律效力:传票一经依法送达,对法院自身也有拘束力,如需变更,应依法进行并保障当事人权利。
我的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郑重请求贵院:
1. 纠正程序偏差:恢复2025年9月15日上午9:30的开庭审理,而非听证会,并对本案进行实质审理。
2. 保证程序公开: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旁听,以保障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除非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本案若不存在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禁止旁听缺乏依据
3. 提供书面说明:若贵院坚持认为变更为听证会具有合法理由,请提供书面法律解释说明具体依据,并告知我相应的救济途径。
结尾
我坚信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程序的正当性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希望贵院能对此问题给予充分重视,依法纠正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确保本案能得到公正审理。
此致 敬礼!
异议人:路艳
2025年9月12日 联系方式:(您的电话、地址等)
附:贵院发出的开庭传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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