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森路2号 25-09-1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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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人”关于工会会费的提示函来啦!】近期,我市发生了个别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即收取职工工会会费的情况,为规范工会会费收取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都市总工会现就相关事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广大职工朋友提醒如下:

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川工发〔2025〕12号),基层工会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无需向本单位缴纳工会会费。已加入工会但会员组织关系不在本单位工会的职工,也无需向本单位工会缴纳工会会费。

职工如遇用人单位违规收取工会会费,有权拒绝支付并要求退还款项;用人单位拒不退还的,职工可依法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一是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当地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向所在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反映;三是拨打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咨询热线(028-81710335)或“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