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思密达国小英平淡如水的日子 25-09-15 10:20

在韩国,对“暴行”的规定非常严格。即行使了“有形的暴力”,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肉体伤害,暴行罪也成立。

最近韩国最高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对A某的无罪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田地方法院重审。
A 某因涉嫌 2023 年 7 月在大田大德区一间卡拉 OK 房内,朝 B 某投掷密胺塑料碗而被起诉。
当时,A 某投掷的碗先撞到桌子后反弹,飞向 B 某的右后方,并未直接接触到 B 某身体。

一审和二审均判决 A 某无罪。
审判庭认为,A 某的行为可以视为一时的不满表达,如果其确有实施暴行的意图,那么完全可以轻易击中正坐在对面的 B 某,因此无罪。

但最高法院并未采纳下级审判的判断。
最高法院指出:“刑法上的‘暴行’,是指对他人身体施加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有形力,并不一定要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

同时还强调:“在靠近被害人时,伴随辱骂而以手脚或物品作出挥打、投掷等动作,即使未直接碰到被害人身体,也属于非法的有形力行使,可构成暴行。”

最高法院补充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与意图、当时的情境、以及是否给被害人带来痛苦及其程度。”
并再次确认了既有的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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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做过类似案例翻译。两个中国人,一男的欠了女人的钱,女的讨要不成,女方踢打男方,并用手中挎包挥向男方,但并未真正踢到男方,双方完全没有任何身体接触。男人懂法,刻意激怒女人,还让女朋友在旁边拍摄视频做证据后报警。在警局女人大呼冤枉,但警察告诉她,只要行使了“有形的暴力”,暴行罪即可成立。
不过这些在中国可能不成立,按韩国人的标准,中国警察会忙死,中国监狱会人满为患。

发布于 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