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是否有效?我们熟知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领域,那瑞达发声明当时正保收购杨帆股权时候约定在《独家授课协议》解除之后3年内不得从事和瑞达相关的竞争业务。基于以上现有材料进行一些法律分析[偷笑]吃个瓜
1️⃣杨帆去众合讲课是否构成瑞达相关竞争业务?
瑞达相关的竞争业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是什么,这个解释其实比较宽泛。这个业务一方面可以理解成“开法考机构”,另一方面就像瑞达现在解释是“禁止讲课”,所以基于这两个解释我们看第二点。
2️⃣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类条款?
不得不说真的玩法律的公司签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这事目前法律规定是空白的,可是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三年竞业期并不适合终身竞业是合理的。那条款有效杨帆老师一定违约了吗?并不。
因为本人对于竞业还是研究过的,我觉得杨帆这边道高一丈,相较于劳动关系下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竞对关系认定,股权转让项下的竞业纠纷对于竞对关系的审核尺度更加严格。
那我们回归第一个问题,杨帆的竞业根据合同解释会更倾向于「禁止开法考机构」而不是「禁止讲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杨帆就是老师,你让她解除合同后不讲课是非常不合理的事,但是你让我不开法考机构和你这种直接竞争是合理的。
除非瑞达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了禁止入竞争机构讲课,就算写了这条,也需要考虑合理性。#瑞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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