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发布《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9月16日发布《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认定标准”为: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一)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
(二)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第七条 认定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网络平台下载量、注册用户数量、月活跃用户数量规模较大,或网络产品的销售额、交易量等较大;
(二)该网络平台未成年人登录频次、使用时长、喜爱程度、消费金额等指标较高;
(三)该网络平台涵盖大量涉及或面向未成年人的信息内容;
(四)该网络平台在3年内存在较多涉未成年人突出情况,违法违规问题较为突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五)该网络平台在相关垂直领域排名靠前;
(六)其他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
(来源:网信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