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5-09-1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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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删合同卖房产 苦口婆心化干戈】“感谢调解员专业耐心调解,这么快就为我们解决了纠纷!”近日,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曾光明析法止争工作室”,原、被告双方一同向调解员表示感谢。这起因房主“跑单”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经法院诉讼辅导员曾光明调解,仅用1天时间便达成和解,陈先生当场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6月,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与被告陈先生签订合同,约定陈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独家委托给该公司代理销售,委托期间不得私自直接交易该房产,否则需按成交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过程中,陈先生私自删除了“不得与原告的客户在委托期间直接交易该房产”的相关内容,而中介公司因工作疏忽且缺乏经验,未能及时发现条款被删除。

委托期间,陈先生未经中介公司同意,直接将房产出售给中介公司介绍的看房客户(业内俗称“跑单”)。中介公司得知情况后,认为陈先生已构成违约,要求他支付违约金21600元。陈先生不认可,拒付违约金,双方产生矛盾。8月底,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鱼峰区法院“曾光明析法止争工作室”,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初期,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陈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中介公司认为,尽管条款被私自删除,但合同仍明确约定“独家代理销售”,陈先生向公司介绍的客户直接交易,显然违反独家委托义务;陈先生则坚持,删除条款即意味着“可自主交易”,且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曾光明详细了解案件发生过程及合同内容后发现,虽然陈先生删除了“不得与原告客户在委托期间直接交易该房产”,但未影响合同约定由公司独家代理销售房产的事实,且陈先生的交易对象确为公司介绍的客户。于是曾光明通过“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分别与双方沟通协调。经过耐心劝导,双方都认识到自身问题,中介公司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当场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二手房买卖及租赁市场日趋活跃,房产中介汇总供求信息、提供交易便利的专业化服务职能日益凸显。中介合同中的独家委托协议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当事人应恪守契约精神,秉持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刘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