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超话]# ⭐法综押题:唐朝对婚姻缔结的限制。唐朝法制史几乎每年都要考,没考过的知识不多了,所以本题需要额外重视。
并且本题还是近三年的新修,有一个知识点需要注意。23分析将“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改为“不得与监临之女为婚”。但这里的婚,既包括了结婚,也包括了纳妾。
一、是否可以纳妾?
因为一般古代所称“婚姻”是可能不包括纳妾的。这里把妾改成婚,是否是排除了禁止纳妾呢?
1.从法条角度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妻妾俱名为婚”。所以这里几个点都是既包括妻、也包括妾的。
2.从立法目的角度看,本条立法本意之一是避免利用权势“强娶”。既然强行娶为妻都不行,那纳妾更应该被禁止的。另外一个目的是防止权色交易,那纳妾明显更容易,更应该被禁止。
二、是否可以娶妻?
有同学说《唐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行求者,各减二等。 "条文中虽只规定娶监临女为妾,和去年分析相一致,会不会是分析改错了?实际上禁止范围还是应该是只包括纳妾,不包括娶妻?
1.从其他法律来看。根据《唐会要户令》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是娶民女为妻也在禁止之列。根据户令还包括“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不得为婚。
2.从法律规定角度而言,大部分古代人都是先成家,后立业。都当官了,一般早就有妻子了,所以只规定纳妾也有一定道理。
3.此外,根据马工程教材和真题的角度来看,都是明确指出此处娶“妻”是被禁止的。
三、综上,这里的“婚”,都是既包括妻,也包括妾,并不算实质性改动,因为分析之前真题考过,观点就是如此。但是大家仍应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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