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城根下刀笔吏 25-09-20 07:01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山东高院回应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

我认为这个处罚案件,非常搞笑。且不论前因后果,到底该不该处罚,光看这个处罚决定,便让人怀疑人生。

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款,进行的处罚,但问题是,这个第199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跟本案发生的场景,似乎没有直接关联。我把这个条款,原文复制摘抄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大家仔细看一下哈:

第一,这个法条规定的是说,“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怎么怎么样,审判长应当怎么怎么样。也就是说,这个法条的适用场景,被明确限定在审判过程中。

而根据目前报道,人家不是在审判过程中,跑去跟法院理论,而是在判决后,觉得法院的判罚过轻,跑去跟法院理论。

场景就不适用。

第二,这个法条说,最高罚1000元。

结果,法院直接按照这个法律条文,罚了人家10万。。。

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法院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否则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话,属于犯罪行为。

第三,引发处罚的行为依据是,“违反法庭秩序”,但根据报道,人家不是在开庭阶段跟法官理论,而是在判完后,在法院的执行大厅找法官理论,不存在“违反法庭秩序”的问题。

开庭时用的法庭是法庭,法院内部的大厅是大厅,不是一回事。

且不论人家有没有侮辱、谩骂法官,光看这个法律适用,便让人鼻涕都笑出来了。你是法院呃,专业的司法机关,里边几乎全是对法律条文滚瓜烂熟的法律专业人员,按道理来讲,没有人比你更懂法律了,结果怎么找了这么一个法律条文。。。

严重有损形象。

也说一句,不要傲慢。司法裁判的生命力,在于事无巨细、长篇累牍的讲道理,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愿意通过讲道理来解决纠纷的人,比不愿通过讲道理来解决纠纷的人,多很多,这才是司法裁判生命力的源头所在。

而不是强权+傲慢。#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