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三
25-09-20 10:02

言论自由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是私人领域与公权领域的边界问题。即,言论自由是个体自由的核心,个人的思想表达应享最大限度自由,公权力的作用仅限于避免伤害他人或公共秩序(约翰穆勒)。

“避免伤害他人或公共秩序”在穆勒的《论自由》中被表达为“直接而明确的伤害(harm principle)”。在美国司法中,通过 Schenck v. U.S. (1919) 的“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标准和 Brandenburg v. Ohio (1969) 的“即刻违法行为”测试得到制度化。美国司法一再强调,限制自由必须基于直接、客观、可证明的伤害,而不是个人的主观感受。这样才能避免以“情绪受伤”为名义的审查,保障言论自由和个人自由的根基。

因此,判断言论自由是否被伤害,须依从以上原则,考察公权力是否越界。这与左右立场无关,无论麦卡锡主义,还是通过“公共利益、包容性、安全空间”来限定言论、推动限制性法案(取消文化和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清洗),都是对言论自由的伤害。

目前看,不管是迫于舆论压力还是出于义愤,企业主解雇为查理柯克之死叫好的员工,只要与公权力无关,便不伤害言论自由。而证据表明,ABC解雇鸡毛秀主持人Kimmel与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主席 Brendan Carr 的威胁直接相关,这已经涉嫌公权渗透,我认为越界。

综上所述,我不赞同直接开除Kimmel。对任何人的死发表任何观点都是他的自由,接受公共评判自承后果即可,Kimmel的言论不违法,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是,在没有可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他以娱乐评论的形式宣称凶手是MAGA,这有违《新闻伦理守则》,我认为如果Kimmel是个有原则的人,他应该主动公开澄清或道歉。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确实爽,但原则和底线更重要。因为这不是左右之争,而是自由与极权、文明与野蛮之争。

发布于 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