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非,法院认可后,开庭时一般仍需要进行证据审查。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如果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如果法院决定在庭审中进行调查,那么会在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然后进行证据审查程序。
法院认可排非申请后,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
• 排除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在庭前会议中认可排非申请,那么相关证据将被排除,不得在庭审中作为指控证据出示。人民检察院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也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 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法院会将排非申请的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审判人员还应当在庭前会议报告中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包括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内容。
• 继续庭审程序:在排除非法证据后,法院会继续进行庭审程序,对案件的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质证和辩论,以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那么会在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然后进行证据审查程序。 http://t.cn/A6O9z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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