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9-2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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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准备一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质保金和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各项请求的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支付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的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对于工程款支付期限已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可以请求其进行支付。若当事人对于工程款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

2.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3.关于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4.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优先受偿权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之组成划分的规定,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前述建设工程价款组成之外的款项,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违约损失、实现优先受偿权的费用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