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饭后散步时发现马路边竖立着的“建筑工人维权告知事项”很有意思,尤其是第四条:
“当用人企业同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用人企业是直接负责人。如你向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投诉仍不能得到处理的,你可通过逐级反映的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建设部门投诉。投诉时你应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实名制工资银行卡、被拖欠工资的证据等有效材料。”
问题是,如果业主单位拖欠总承包企业项目款时,怎么办?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