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对崔丽丽是做局自己老板王某的质疑声愈演愈烈,而事实真相果真如此吗?
网络上对崔丽丽的支持声和质疑声都很大。但铺天盖地的声音中总是会忽略这样的一个信息:崔丽丽的老板王某是在她的生理期“搞事”的。我不知道为什么崔丽丽在讲述自己的悲惨时没有好好利用这一点。就我个人的观点,这个推点一点也不比“百万年薪”的推点逊色。崔丽丽没有选择这个推点的原因,我们无从推测。但如果选这个“生理期被自己老板性侵”作为自己事情的推点,可能会形成两个方向的舆论:一是老板王某更惨无人道连自己的员工在带血的生理期竟然都不放过,二是在没有生物证据的情况下很多人的观点可能会倾向于老板王某因为崔丽丽是在生理期所以并没有性侵她或终止了性侵。这可能会加大公众对于只是基于“录音”的判决的正确性的质疑。
特别是老板王某抱着崔丽丽走到前台的时候,崔丽丽搂着自己老板脖子上的手才突然放开。这个时间节点也很奇怪,不知道警方和检方是否询问过前台,他们一抱一搂是否是有给她一种两人关系非常亲密的印象?更不知道检方是否做过试验,一个女性在醉酒的情况下是否能牢牢地搂住一个不应该有身体接触的男性的脖子?我们还想知道检方是否在法庭上对崔丽丽有较长的一段时间是搂着自己老板的脖子的行为作出解释?
虽然可能确实无法分清崔丽丽搂自己的老板脖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一种行为,还是有意识的一种需求。但如果结合“老板一口咬定崔丽丽装醉勾引自己”,那么至少老板王某的证词有了一份“其他证据”在支撑。
目前关于崔丽丽被老板性侵案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崔丽丽本人。而崔丽丽有些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比如说老板王某找了很多关系,检察院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但事实上她的老板王某最后并没有被轻判成三年,反而多加了一年。
老板为什么被判四年?这可能是因为他“死不认罪”。据崔丽丽说对方律师是辩护“强制猥亵罪”,没有成功,所以说崔丽丽说的老板王某用各种关系给压力就是无中生有, 是她自己“炒作”或臆想出来的,并不是事实。
老板王某和她沟通时是承认脱了她的裤子,但也解释“无论当时你的裤子怎么样”;后面拒不认罪是因为认为和崔丽丽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是对方主动勾引;还是说并没有发生性关系,这个我们具体也不了解。他的律师是和他商量好了按猥亵罪认罪还是因为这种案子只能选这种方式?我们也是毫无头绪。但这也证明了老板王某一直是拒绝承认性侵了崔丽丽。这也是导致他被重判的一个原因,同时也证明崔丽丽在公开场合所说的并不全是实话。
奇怪的是一直到检方那里,才找到关键证据:隔壁的房客的录音。那么问题是在这个关键的证据出现之前,按照常识,这应该是老板王某被刑拘并被正式逮捕,而且案件已经从警方移交到检方。也就是说:老板王某是在没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被批捕。根据众多从业律师的经验和一些冤假案的梳理,这个先捕后判也是很多无罪被重判的案件的一个原因。
我们不知道这录音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有了这关键的"不要不要“的叫声。我们也不知道这”不要不要“的叫声是男女调情时的标配,还是老板王某脱崔丽丽裤子时的阻止声,还是鱼水之欢时的女性发生的高呼声。这些咱们都不得而知。正如老板王某说的”崔丽丽装醉勾引自己”,在这种情况说“不要不要”,是不是也会是一种常态?
最关键的当然是这个录音的房客。他是在什么样的状态下录音的,比如是和平常听到的那种男欢女爱声一样,还是觉得和平常听到的男欢女爱声大不一样?这非常关键。当然,“不要不要”并不能证明已完成了性关系,它也会发生在很多的其他场景中。
崔丽丽案说自己洗了澡,扔了卫生棉,有血,还有白色的东西。一般精液会在时间长后变成灰白色或略带黄色。像老板王某按理也应该检测一下自己精液放在和崔某某同款内裤上的几个小时以后的颜色。这些都应该是排查的数据。
从崔丽丽的一些视频中可以看到这样让人瞠目结舌的东西。比如崔丽丽说自己的老板只要认个错,道个歉就行了。她就可以辞职离开这家公司。这个时候她的老公已经知道她被老板性侵了,她自己愿意老板道个歉就完事,她老公能同意吗?说这种完全没有意义的完全不可能的话是什么意思呢?那就是处处夸自己,然后却未注意这样的事,根本就不可能在现实中发生。老板承认和她发生性关系,她才能只靠自己而无需公权力下场就可以讨价还价2000万。不承认,她的“一切算盘”就有可能鸡飞蛋打。所以她说自己只要老板道个歉就可以没事了,是不会建立在真实的性侵案件中,反而更容易出现在那些诬告案件中,因为只要你认了就实锤了。其它证据都不用再继续找了。
另外关于崔丽丽扔掉内裤,并洗澡,才导致自己被性侵的证据灭失,只是崔丽丽自己的说辞。这个说辞有可能是对的,也有可能是错的。错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崔丽丽明知内裤和自己身上并没有老板王某的DNA,所以才必须灭失;另一种是崔丽丽以为内裤和身上有老板王某的DNA,但实际上并没有。
最后我想说我并不认为崔丽丽是在做局,至少在一开始可能并不是想这样做局。
有时候事情的发展和原先的预计不一样也是正常的。没有更多的信息,作为我个人来说,也没办法确认崔丽丽被自己老板王某性侵是一个客观事实。它只是一个法律事实。如果要客观事实,那还要依据实证,就是那份关键的证据“录音”。在认真分析这份“录音”之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证据我们无权获得,崔丽丽又不可能向公众公布,所以只能是一份永远的疑问了。 http://t.cn/AXhsZr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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