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高静律师 25-09-2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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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豪强奸崔丽丽案,崔丽丽通过刑事、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三途径成功维权,非常值得学习,特整理分享给大家。

一、追究王豪强奸罪刑事责任

2023年9月22日,崔丽丽在出差商务宴请中被领导王豪灌醉,而后王豪将处于醉酒状态无法独立行走的崔丽丽带到酒店房间,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在经历一段时间的怀疑、纠结后,崔丽丽于案发10日后前往事发酒店调取监控并与酒店值班人员一一沟通取证,回忆起案发时部分细节,意识到王豪可能对她实施了性侵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庭外,王豪曾两次求崔丽丽谅解无果。法庭上,王豪却坚持无罪辩护,声称醉酒的崔丽丽进入房间后清醒了,并主动勾引他,试图否认强奸。

但是,事发酒店监控录像记录了崔丽丽醉酒状态、被王豪带入房间及后续在走廊的状态等关键画面,酒店保安、前台工作人员的第三方证词,以及隔壁房客恰巧录下案发时房间内的声音,为案件提供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

2024年4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王豪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4年。王豪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就职场性侵申请工伤认定

2024年4月18日,公司以崔丽丽“未按规定请假、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并拒绝承认其情况为工伤。彼时,崔丽丽因遭遇职场性侵患上精神类疾病,正在治疗中。公司不支持她维权,还开除她,给她造成了二次伤害。

而后,崔丽丽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此之前国内没有出现过职场性侵认定工伤的案例。但是,行不行只有做了才知道,不做永远不会有答案。

崔丽丽成功了,其成为国内首例获工伤认定的职场性侵受害人。2024年12月3日,天津人社局认为崔丽丽的情形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范畴,应认定为工伤,理由主要为:(1)因公外出期间的休息场所(如酒店)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2)性侵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经专业机构鉴定与性侵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员工醉酒状态不免除企业安全保护义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三、就公司违法开除事宜提起劳动仲裁

崔丽丽获得工伤认定,其依法可享有不超过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这期间其不用去公司上班,且公司得按照原工资待遇向其支付工资。这就使得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她违法。

崔丽丽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费用。2025年3月24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崔丽丽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113万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已于2025年9月23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可期。

此次开庭,刚好是崔丽丽遭遇性侵2周年的日子。她特意穿上遭遇性侵时所穿的衣服,传递“性侵与受害者穿什么无关”的立场。这件曾经让她感到耻辱的衣服,如今成了她的战袍。

我们可以看到,崔丽丽的维权路径环环相扣,上一环的成功为下一环的成功固定核心事实。刑事定罪是关键,通过国家公权力确定了“职场性侵”这一核心事实;工伤认定是创新突破,成功将职场性侵认定为工伤;劳动仲裁维权胜利,利用工伤认定结果有力反击公司的违法开除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进步,不仅源于法条完善,更依赖于如崔丽丽般的个体以勇气和实践去争取权益。她的行动不仅维护了自身尊严,更拓宽了维权边界,具有显著的示范意义。

最后,耻辱从不属于受害者,全部谴责应指向性侵者。崔丽丽,你是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战士,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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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