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我被海南烛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儿。
选在今天聊,是因为终审判决是9月下的。而去年9月24号,【漫画家养殖场事件】相关话题在烛天公司员工极乐X韩X的奋力推动下,登上新浪热搜榜一(当日极乐X称,要拿热搜第一截图订制T恤,穿去国庆签售会与读者见面)。
今天是这个热搜的周年纪念。
续集来了。
先说结果——
在经历了民事诉讼、🍊报案、小🍠投诉侵权等多管齐下之后——
原告【海南烛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烛天”)一审败诉。
二审维持原判。
【关于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去年9月20号起,我发文追忆职业生涯,提到曾工作和生活过的组织——ASOUL漫画工作室。
基于事实,我谈了一些关于那段历史的生活经历和感受。其中被普遍认为不光彩的部分(比如长年未缴纳社保、封闭式生活、环境问题等等——有兴趣进一步了解的可参阅#我的漫画史#和置顶相关报道http://t.cn/A61bL2YP),引起了烛天方的不满。
于是烛天员工极乐X韩X于9月24号发文回应,并呼吁网友增加热度,终于如愿将热搜话题推至榜一http://t.cn/AX7zs2jG。
9月25号,有内部人员私下提醒我,称烛天已委托律师,并拉了群号召员工一起搜集起诉我的证据(搞笑的是,当时我被海量的信息流冲击,几个月后才留意到这个提醒)。
9月27号,烛天方在北京公证了他们截图的近六百页“证据”(后增至656页)。
其中包含大量被烛天方定义为“网暴”的网友评论(我会在文末艾特一部分被公证页数较多的“网暴者”——以尊重这些被烛天视为敌军的朋友们的知情权)。
10月12号,烛天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在法院开出传票之前,刘某以个人身份,去橘子报案。
当月23号,🍊打电话叫我过去配合调查。我在🍊待了四个多小时,做完笔录。
这段先略过不表。
说回起诉——
起诉的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大家可以简单理解为网络名誉侵权。
主要诉讼请求是微博置顶道歉90天,再赔他们十万块钱经济损失费,另外再加上律师费、公证费等。
而对方为了证明是我的影响造成甲方终止了与他们的商业合作,提供的证据两张聊天截图和没有甲方信息和双方盖章过的空头合同(后来上诉时,烛天把赔偿金从10万改成了1元)。
鉴于烛天是专门从北京请来的知名律师,不是本地律师,我估算了一下,如果对方的赔偿请求能得到完全支持,我要赔的钱,应该不下二十万(这二十万不包括我自己的律师费)。
而烛天之所以败诉,最根本原因在于【主体不适格】。
因为当时我所谈论的经历几乎都集中于ASOUL工作室(其中大部分是针对荣荣养殖场)。令网友咋舌和让他们挂不住的不光彩事实,基本只与ASOUL有关。
而ASOUL从未注册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被侵权主体。
相当于“抓捕周树人和我鲁迅有什么关系”。
事实上,拼命宣传ASOUL与烛天关系,导致此事广为人知的责任主体,另有其人。
比如,提供公司具体地址、号召网友亲自实地考察的烛天非著名漫画作者韩X(这趴非常搞笑,之后我会另行总结)。
所以对本案来说,一个很关键的重点就在于,烛天公司是否承认ASOUL跟他们之间的关系。
结果法庭上问到这个问题,他们两次庭审都拒绝回答。
因为他们很清楚,承认ASOUL跟烛天的关系,就意味着要为ASOUL期间发生的某些问题承担责任。
这就使烛天陷入了两难——想要钱,就得证明烛天就是ASOUL,ASOUL就是烛天;但当它不想赔钱的时候,它就得证明烛天不是ASOUL,ASOUL也不是烛天。
但他们既想是,又想不是。
这就好比一个儿子,想要零花钱的时候就管爸爸叫爸爸,当爸爸需要赡养时,他又希望爸爸是他的儿子(只是个比方,没有说谁是儿子的意思)。
【起诉书中的一些指控与回应】
起诉书里还说我“有组织、有目的地发布了大量针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并号召网民对原告进行网络暴力”——事实上我从未号召,号召者另有其人(这趴也很有趣,会另行总结)。
“发布与原告无关的办公环境”——这点简直匪夷所思。ASOUL坐落在养殖场,这是很多杂志和媒体都公开过的信息。很多业内人士都亲自造访过。
“故意侮辱、诽谤原告为‘养殖场’”——这就更离谱了。养殖场是一个名词,一个事实存在的挂牌场所,名字就叫【荣荣养殖场】。它不是形容词。有明确可查的工商信息。
诸多成员和负责人都在杂志和报道中提及过这个说法。
至于“将原告侮辱、诽谤为恐怖的CX组织和👟叫组织”——也并非事实。这只是网友们基于朴素的情感和经验对我所谈及的经历作出的主观判断。
而烛天提交的证据之一是,我曾回复某网友,表示ASOUL“并不是很像CX”。图2
【小🍠的妙用】
在烛天向法院提出起诉以后,11月21号到12月2号期间,烛天向小地瓜出示了起诉书,小🍠随即以侵权为由,下架了我发布的ASOUL回忆录、照片、以及我为ASOUL漫画(含极乐鸟漫画)书写设计的LOGO等十余条笔记(该侵权判定同样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但小🍠的申诉难度,你懂的)。
之后烛天便以小🍠判定我侵权,作为证据,向法院证明我确实侵权。
以小🍠的判定作为权威证据教法庭做事,虽然也算一种权利,但着实让我大开眼界。
【最好笑的证据】图3
我曾转发过一条微博,内容是1992年海口农民工住所的摄影,表示“比我们当年在ASOUL工作室住得还差。”
这句说【农民工住得差,ASOUL住得好】的评论,被烛天作为我造谣诽谤ASOUL的证据,在法庭当庭宣读。
但在读到最后一个字的时候,似乎发现了不对,只好当场改掉最后一个字。
【暂时结个尾】
关于这个案子,还有很多细节,这篇文章就不一一赘述了。我的脑袋开始疼了。
我想说的是,虽然这次是原告败诉,但我也并非赢家。
我们寻找公义的道路或许一时还没有明朗的前景,但此处也并非人生的终点。
我一直都知道,养殖场的故事不是我一个人的故事,还有数十位和我一样的受害者或幸存者。
我会一如既往怀抱希望,坚定地走下去。
如果我能多打开一点口子,大家就会多一些希望看到亮光。
假如有法律界的朋友有更好的建议,可以联系我。我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谢谢你们一直以来的支持,让我可以走到今天。
【附录】
——因支持养殖场受害者而被烛天列为“网暴者”的部分网友名单(本文只提供部分照片,想看到更多的当事人可私下联系我)
@胡一钗 @少女心拯救世界 @蒙奇-_-monkey @京胡同盟 @_北巷_ @寒舞C @黑色的米青子 @胡晓江storyof @安泽Anzeeeeee @杨笑汝 @译者黄天怡 @一Buddy一 @天眼查 (557-577 20 页)@口舍先生 ( 301-338 37 页 ) @万有引力的纸片 @反射弧超长星人影九 (339-396 57 页 )@抵达恐惧边缘 等
【增补】烛天败诉还有两点原因,总结如下:
1.案涉发文事实陈述部分主要为Asoul工作室于2008年期间未为本人缴纳社保、工作休息环境为共用寝室及共用洗漱j间、工作地点为养殖场等。结合双方证据和庭审陈述,无法证实ASOUL工作室在2008—2019年期间被我缴纳过社保。工作生活环境描述也有证据体现出其他人与我有共同经历。而养殖场这个描述,网络早有先例。
2.我本人的用词和描述都是基于自身生活工作经历,结合自身感受作出的意见表达和事件看法。且其中有争议部分,“烛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微博名为‘A-soul极乐鸟’及‘A-soul韩超’的用户)亦发布相关内容进行了回应”,所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行为存在侵犯烛天公司名誉权的主观过错。
最后,在此感谢仗义执言的网友,参与报道的媒体,为此案付出了大量细致辛苦工作的律师和法官以及参与了庭审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我本人的胜诉,并非天然存在,而是许多人的共同努力争取到的结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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