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09-25 05:02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1.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将“被害人严重过错”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形的法理依据在于:刑事法律负有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利益的任务。这种利益上的平衡,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表现为“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责任分担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令归咎于被告人,此时犯罪行为的责任也要部分地归咎于被害人”。“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陔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都应该适当降低”。

2.在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被害人过错已被明确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被列为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等位置的量刑情节。如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l8条明确规定“……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如前所述,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犯罪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如果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还能否再对其适用缓刑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刑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