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9-2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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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没有起诉权、只能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目前本案劳动者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且取得民初案号,若用人单位仍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时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那么在劳动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并存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不予处理,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的撤销事由在诉讼程序上完全终结,即人民法院仅审查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理由?

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使因起诉和撤裁并行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仍然需要对用人单位的撤裁事由一并予以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