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口罩的那些年内,有数次出现了延考,但由于各种原因,app和教材中均没有收录这些题目,大家可以保存下来,掐住时间练习练习,这个可是真正的真题,不要浪费了,一共有3道,我分三天发。其实发送的时间有点早,但主观题的资料我的态度是不藏私,尽早发完,不要拖到最后再给一堆材料。材料有了,大家自行安排,不需要着急一次性做完,掐住时间慢慢做。体会下考场上的感觉。今天是第一题。
【这个题目当时的《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和现在不一样,被告和管辖法院的答案以文字答案为准】
【2021年黑龙江主观题】
2017年4月15日,甲公司混凝土搅拌机取得了环保验收批复,安装并使用了布袋式除尘器,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手续。区生态环境局认为甲公司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就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法律适用意见》)对甲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罚款50万元的决定。甲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甲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材料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23条第1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材料二: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
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问题】
1.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请确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法院。
3.甲公司就罚款50万元提起诉讼时,可否一并请求法院对《法律适用意见》进行审查?
4.法院对《法律适用意见》应当如何适用?
5.法院可否对行政处罚是否明显不合理进行审查?
【答案】
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的制裁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功能在于恢复合法状态,没有给当事人增加负担,因而不具有惩戒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2.(1)甲公司对区生态环境局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区政府。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所以,本案的被告为原行政机关(区生态环境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
(2)①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4条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以,本案应当区生态环境局来确定管辖法院,只有县以上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时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由原行政机关区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和复议机关区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应当由原行政机关区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和复议机关区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3.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就本案而言,从“环政法函[2018]31号”文件编号可以判断,《法律适用意见》法律性质属于环保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该《意见》是被诉处罚行为作出的依据,所以,甲公司有权在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时,一并要求法院审查该《意见》。
4.《法律适用意见》的性质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明显不当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法》第77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可以判断,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进行审查。 #决战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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