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C 25-09-27 20:52

求助信

我已经完全无法忍受这种不公了。请帮助我!

自2016年以来,我因公司所有人(上海人X)的xsr等行为,不得不多次就医,并向领事馆及有关人士持续反映性骚扰和身体不适的情况。

然而,本周,在X的妻子李某某对我提出的捏造诉讼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f院竟然在没有任何“重婚”证据的情况下,依然以“重婚”为由作出p决,强迫我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事实的歪曲和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p决书甚至写道:“重婚、违反公共风俗、已婚者未经配偶同意不得进行金钱赠与”。
但事实是:
• 根本不存在所谓“重婚”,我与对方从未同居,也没有任何恋爱关系的证据;相反,有我明确拒绝对方好意的证据,却被法院无视。
• 自2016年12月性侵害发生后,我一直在持续就医。自2017年起,我也不断向领事馆和日本外//务//省寻求帮助。
• 在公司的经费报销问题上,我都凭正式发票向公司(所有者X)报销。如果加害者是已婚者,公司事后却可以随意声称“未经妻子同意”,从而倒打一耙,提出赔偿,使我落入预设的陷阱。
• 对方至今未能提交任何证明恋爱关系的证据。而我的性//侵陈述,却被歪曲成所谓“性行为”。而这些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于正常恋爱关系下的性///行为。对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所谓“性///行为对价”或基于恋爱感情的金钱往来。

在中国,“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强迫发生性行为”,往往被定性为“性///交//易”(即为了某种利益或职位而发生性行为),这样一来,原本属于性///暴力的行为就被歪曲成“双方自愿的交易”。
更严重的是,如果加害者已婚,即便受害女性的行为并非基于正常恋爱感情,司法机关仍可能将其污蔑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或“重婚”(即使没有同居事实,即使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后立即就医、向他人求助),结果往往是受害女性被塑造成“有过错的一方”。

在遭受性///侵害时,加害者谎称自己是单身,我并不可能知道其已婚的事实。
即便如此,我所提交的录音证据也被忽视。
即使我从“贞操权遭受侵害”的角度提出主张,f院也将其视为不存在,完全没有了我的合f权益。

这是中国//司f制度中极端不/公//正的一面。
我已经承受了十年以上的痛苦与伤害。
请关注我的遭遇,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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