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寧
25-09-28 01:26 微博认证: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英美文学教授盛宁

前天从澎湃新闻上读到一篇《世贸组织的“特殊待遇”,我们为啥不要了?》,而所谓的“特殊待遇” 究竟是啥,文中却并没有给予回答。于是上网查了查,原来我们2001年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加入了WTO以后,是可以享受某些优惠的——如“更长的承诺期”和“帮助扩大贸易机会”等一些优惠措施。

这些对于加入到WTO这一国际贸易体系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其核心是基于所谓 “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原则,也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竞争力、制度完善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于是便通过某些灵活条款降低其融入全球贸易体系的成本,同时帮助其利用贸易来促进其自身的发展。具体地说,即给予这些发展中国家更长的承诺期,降低其履约压力,为这些国家的产业升级预留更多时间。

发展中国家往往面临产业基础薄弱(如农业现代化水平低、制造业附加值低)、政策配套能力不足(如环保、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待完善)等问题。若要求其与发达国家在同一时间内履行相同贸易承诺(如关税减让、市场开放),那就可能导致这些国家的本土产业被冲击、经济稳定性受到影响。因此,“更长承诺期”(如延长关税削减过渡期、推迟特定规则生效时间)本质上就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 “缓冲空间”,使其能在保护本土产业的同时,逐步调整政策,提升竞争力,从而避免 “一刀切” 式开放带来的风险。

另一方面,就是为这些国家提供更多的贸易机会,如定向降低出口门槛,激活发展动能等,这类措施多聚焦于帮助发展中国家更便捷地将优势产品(如农产品、初级工业品、劳动密集型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其核心就是 “降低出口成本、打破市场壁垒”,常见的形式包括:
• 关税优惠: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部分产品给予 “普惠制关税”(如零关税或低关税),比如欧盟对非洲部分国家的农产品免关税准入;
• 非关税壁垒豁免:在技术标准、检验检疫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适当放宽要求(如简化食品出口的检测流程),避免因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不足而被排除在国际市场外;
• 贸易便利化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完善港口、物流、海关清关等基础设施和流程,降低货物通关时间与成本,提升其出口效率。

上述优惠措施的核心目标就是通过某些 “制度性的倾斜”,让发展中国家更平等地参与全球贸易,进而通过贸易带动就业、积累外汇、推动产业升级,最终达到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发展差距,实现全球贸易体系的包容性增长。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