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桩的独角兽
25-09-28 18:03

《归谬法在性侵案中的应用》

刑法菜精神是不是有什么大问题?武大案原告败诉他说是诬告,崔丽丽胜诉他还认为是诬告[二哈]他自己这才是诬告吧[摊手]

崔丽丽案我都没关注,刷手机也刷到了酒店走廊监控,老板抱着醉酒无法行走的崔进入房间。结果刑法菜说该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是隔壁客人录音,然后他认为不足以认定强奸,压根没提醉酒和监控的事儿,就像武大案压根没提肖某自己承认下流赔钱。

刑法菜认为崔丽丽很难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你根本不提醉酒当然难了[二哈]醉酒是典型不知反抗的情形,根本不需要隔壁录音。否则难道把酒醉的女人带到隔壁没人的房间就可以随便强奸没法定罪吗?

归谬法在性侵案中很好用。武大案,不要问已有证据够不够,而要问如果有男人在桌下对女人抓鸡,如何才能定罪?如果有湿疹的男人在桌下对女人抓鸡,如何才能定罪?立法肯定不会规定这些情况无法定罪,也不能要求现实中无法取得的证据。所以,请法庭说明,假设违法行为成立,需要如何证明。再比对原告证据,就知道是否已经最大限度满足要求,甚至超出了合理的要求。

比如道歉信的取得就需要被告配合,显然要件不可能要求“被告当场承认并书写道歉信”,这是杨同学凭借自己超凡的实力额外取得的。即使肖母狡辩道歉信属于“屈打成招”,排除掉这个证据,正常的司法仍然应当仅凭录像就判定构成性骚扰。否则,如果法官的女儿经常遇到桌下抓鸡的人,对质时不许录音、也拒不认错,那么会一辈子被人白抓。法官肯定不接受这种情况。如果有湿疹的男人都知道凭诊断可以法外开恩,然后排队对着法官的家人掏,法官肯定也会想办法治他们。

崔丽丽案也是同样的逻辑。如果一个女性醉酒后被人抱到任何地方,只有监控醉酒录像,没有隔壁录音,没有精斑,没有其它证据,但确实是强奸,法律能不能管?立法会不会说:只要奸完洗干净,就可以当无事发生。

法规一定是出于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受害者的目的制定的,一定不会是一本“如何逃脱法网”指导手册。所以“有湿疹就不是性骚扰”,“醉酒后随便摆弄,只要不被人录音就不是强奸”,都不可能是真实的法律。不需要律师证,也不需要读过法典,一个没有精神病的理性人,看到这些谬论,冷静想一想,不迷信“权威”,就能识破这些拙劣的骗局。

相信武大案的判决逻辑,和相信刑法菜的人,需要认真反思一下,自己是因为不冷静,还是真有精神病。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