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想象当成事实,然后到处造谣。接受不了崔丽丽高调,就说她太高调了,而不是说这肯定是仙人跳。不理解崔丽丽没有当场报警,就说报警不及时,而不是说这肯定是仙人跳。无法接受崔丽丽在王豪请求谅解时说出2000万这个数字,就说这个金额太高了,而不是说这肯定是仙人跳。
不能因为发生在后的事情,去否定发生在前的事实。王豪性侵崔丽丽是事实,这个事情发生了就发生了,不会因为后来的事情而改变。崔丽丽是否报警、何时报警都不会改变王豪性侵她的事实。报警是崔丽丽的权利,她当天报警,还是过了10天报警,都不影响公安应立案追究王豪刑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王豪想支付金钱请求崔丽丽谅解好减轻刑责,崔丽丽开出再高金额,都不影响发生在前的性侵事实。
受害者在报警前,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崔丽丽在案发10天后才报警,不是因为她放弃追究王豪的刑责,而是她去调查取证了。她先是向公司请假,理由是怀疑自己被王豪性侵了,要去处理被性侵的事;然后,她去找王豪对质,王豪虽然矢口否认,但是却发短信给崔丽丽承认当时脱掉了其裤子;之后,她就去涉事酒店调取监控及与当晚的工作人员沟通。经过这些调查取证后,他确信王豪撒谎了,王豪性侵了她,她就报警了。这是受害者在寻求公权力前先自救取证的过程,将公权力和私权利有效结合保护自己的体现。不能因为受害者晚报警几天,先去调查取证,就诽谤受害者。
受害者有与施害者进行调解的权利。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不能因为受害者说出的金额大小而诽谤受害者。
受害者有不沉默的权利。事情是受害者自己的真实经历。她把真实经历讲出来,这是她的言论自由。不能因为一个性侵受害者没有活在你所期待的“羞耻与沉默”中,就诽谤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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