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5-09-3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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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儿女不能替代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专家建议:#应设定外包儿女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空巢老人情感需求催生外包儿女新业态#近年来,我国的公共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推进,逐步完善,但目前主要满足的是物质与照护的基本需求,面对一些老年人对情感慰藉、人格尊严、社会面子等更高层次的需求,市场作出了回应,一些人做起了“外包儿女”生意,收钱接委托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满足其情感需求。
  然而,“外包儿女”尚没有行业标准和统一的准入门槛,让不少人担忧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外包儿女”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规范这个新兴服务模式的未来发展?《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尚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
  记者:没有行业标准、没有统一准入门槛的情况下,“外包儿女”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赵精武:“外包儿女”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诸多。一是目前并没有对从业者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法分子很有可能借此作为合法掩护,实施诈骗等不法侵害;二是由于从业人员并非专业的照护人员,对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不甚了解,可能会出现安全问题;三是“外包儿女”倘若被老年人委托处理财产相关事宜,有可能引发财产损失纠纷;如果老年人出于感激作出财产赠与、订立遗嘱等行为,又有可能引发从业者与老年人子女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
  杨尚东:可能衍生出隐私风险。在服务过程中,从业者会接触到老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关系、财务信息等隐私内容。在缺乏保密规范的情况下,部分从业者可能为谋取利益,将这些信息出售给第三方机构,或在社交平台随意泄露,导致老人隐私的泄露。
  “外包儿女”服务纠纷的责任界定,需结合侵权行为主体、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首先,从业者作为直接服务提供者,若实施侵权行为,需优先承担责任;其次,委托方若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再次,服务平台若未履行资质审查、未向老人提示服务风险等义务,或存在对从业者的违规行为知情不报情形的,需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若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监护人未妥善选择服务主体,导致老人权益受损,监护人需先对老人的损失负责。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其在承担责任之后可向有过错的从业者、平台追偿。(全媒体记者 赵丽 见习记者 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