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四川 25-09-3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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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应视情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解读】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厅等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组织(招募、引诱、管理)、胁迫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酒吧、KTV、夜总会、私人会所等营业性场所提供陪唱、陪酒、伴游、陪聊或隐含性交易色彩的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其暴露在不适宜的环境中(接触酒精、毒品、暴力、性骚扰/性侵害风险),极易诱发多种违法犯罪。根据先前法律法规,针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活动的规制方式存在不足:间接规制、存在盲区、处罚不力。比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但问题在于:仅针对场所和经营者,对直接拉皮条、带手下、控制未成年陪侍者(非场所员工)的组织者(如所谓的妈妈桑、经纪人、团伙者)处罚依据薄弱或不直接。其常规避场所身份,成为执法盲点。直接针对组织行为本身(无论是否场所经营者)立法,本次修订明确将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视为独立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治安处罚。这填补了对组织者打击乏力的巨大漏洞,其立法理念体现为下述几个方面:
1.从行为客体看,将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结合不适宜未成年人场所的限定,精准覆盖KTV、夜总会等高风险场景;
2.从保护法益看,超越传统治安管理对财产权、健康权的保护层面,直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权这一核心法益;
3.从规制效果看,五千元以下罚款与拘留并处的最高处罚结构,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严重的可以与《刑法》衔接,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关联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法姐讲法[超话]# via:法信 感谢分享[点赞]#法治微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