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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30 14:47

实名举报南通崇川唐闸法庭周勇强!手术必要性鉴定被拒、医疗费疑点重重,判决缺依据,恳请市纪委监委彻查
投诉人:张建荣 身份证号:3206XXXXXXXXXX527X
日期:2025年9月30日
本人张建荣,现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唐闸法庭法官周勇强在(2025)苏0602民初5145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涉嫌程序违法的问题,向南通市纪委监委实名投诉,具体事实、法律依据及诉求如下:
一、案件核心争议:关键鉴定申请未获处理,事实认定缺乏合法支撑
1. 投诉人眼部情况认定存疑:周勇强法官仅以“投诉人可正常在外行走”这一表面观察为由,直接认定投诉人眼部无异常,未结合案件实际场景核查。本案中,楼道出口左侧原告堆放的1.3米高杂物,客观上形成被告视线盲区,监控清晰显示被告碰倒老人的过程不足4秒,该情形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投诉人对上述认定不服并申请鉴定,未获法庭回应。
2. 原告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必要性鉴定被搁置:周勇强法官主张原告手术属正常治疗,但投诉人认为原告未完成法定确诊流程即实施手术,手术必要性存疑。2025年7月16日,投诉人当庭提交鉴定申请(首选南通众诚鉴证司法鉴定所、备选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后因所选机构无资质被退回;9月3日,投诉人针对该问题再次提交鉴定申请,法庭未作任何书面或口头回应,径直作出判决,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
二、审理程序与判决:多项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投诉人诉讼权利被剥夺
1. 未依法指派合格鉴定机构: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负有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并指派合格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两家鉴定机构因无资质被排除后,周勇强法官未依法重新指派合格鉴定机构,直接作出判决,剥夺了投诉人通过专业鉴定查明事实的合法权利。
2. 合法重新鉴定申请被无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两家机构无资质的情形,完全符合“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法定重新鉴定条件,投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于法有据,但法院未作任何处理,未出具书面驳回通知或说明理由。
3. 判决书未依法阐明证据采纳理由: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阐明证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投诉人在庭审中援引国家卫健委5项诊疗规范,抗辩原告手术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判决书中既未提及该抗辩理由,也未说明不采纳的法律或事实依据,判决内容缺乏说服力,违背裁判文书说理的法定要求。
4. 核心事实未举证、无鉴定结果即判决:原告未就手术必要性、骨折类型确诊依据等核心事实提交有效证据,案涉手术必要性、投诉人眼部情况等关键事项亦无最终鉴定结果,周勇强法官在此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严重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基本原则。
三、原告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多项诊疗规范证明其合规性存疑

1. 《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明确规定术前需通过CT或MRI检查评估骨折具体情况,确定骨折分型与手术指征;
2. 《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术前借助CT或MRI检查评估骨折细节,以此作为判断手术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核心依据;
3. 《髋膝关节置换术操作规范(2022年版)》:限定全髋/半髋置换仅适用于Garden III-IV型移位骨折等3类特定情形,且需结合影像检查确诊后实施;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强调医疗行为需遵循“最小创伤”原则,对于Garden I-II型骨折,应优先采取保髋治疗,而非直接实施置换手术;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通过,2022年3月施行):要求医师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合规,不得违反规范实施高风险手术。
四、原告手术及诊疗证据链:三大核心疑问待核查
原告于2024年6月21日晚入院,6月26日实施手术,住院5天期间未进行法定确诊检查,术前术后诊断均为“股骨颈骨折”,手术类型为“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右侧髋骨轴面置换术(陶瓷与陶瓷材质)”,就此向周勇强法官提出的以下疑问未获解答:
1. 住院5天有充足时间完善CT或MRI等确诊检查,为何未完成确诊即实施高风险的置换手术?
2. 术中诊断证据如何留存?目前原告仅提供口头陈述,无影像资料、手术记录等实体证据支撑,如何保证诊断结果真实可信?
3. 该手术的法律依据及医学指征是什么?原告是否符合置换术的常见指征与适用条件,有无对应的检查报告作为支撑依据?
五、申请责令原告提交费用明细及书面答辩材料:医疗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存疑
(一)申请事项
1. 责令被申请人顾红英就医疗费用存在的疑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应佐证证据;
2. 责令其提供2024年6月21日至出院期间的每日费用清单(需包含检查、治疗、耗材等所有项目及对应金额),以核查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二)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的医疗费用存在多类问题,具体如下:
1. 检查关联性存疑:220元胸部CT检查与髋关节治疗无直接关联,410元的7项超声检查与案涉手术无因果关系;
2. 收费必要性缺失:4.5元医用检查垫属于非必需耗材,68.2元伙食费不应计入医疗费用范畴;
3. 明细及凭证不完整:1310元实验室诊断费无具体项目清单,840元影像学诊断费无对应片子及报告,超声、DR片及住院诊察费均未提供合理说明;
4. 金额矛盾:住院总费用与实际结账金额相差417.28元,未给出任何解释;
5. 关键明细缺失:18980.78元医用材料费无具体构成明细,无法核实费用真实性;
6. 时间与发票矛盾:发票计费周期与实际住院时间不相符,出院记录与查房记录中的出院时间亦存在矛盾;
7. 其他问题:2000元交通费无清单佐证,专业护理非必要且无合规凭证,“三期”鉴定及伤残鉴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新增诉求
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从入院至出院的每日费用清单,明确每个项目的具体内容、金额及计费依据。
(四)补充说明
即便原告选择手术治疗,也应在完成确诊后按照诊疗规范操作;需提供完整的护理凭证以证明护理费用合理;因过度治疗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投诉人核心主张与法律依据:愿担合理责任,需完整证据链支撑
投诉人明确表示:若案涉手术确因本人行为引发,且经核查确需进行置换,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告需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具体包括:
1. 能够明确骨折类型、移位程度的CT或MRI报告;
2. 医生选择实施置换术的详细医学说明及论证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需举证证明手术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费用的真实性。
七、投诉核心:周勇强法官是否涉嫌程序违法,是否应依法追责
1. 投诉人针对手术必要性、眼部情况、费用合理性提出的合理质疑未被采纳,且判决书中未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2. 原告未就核心事实举证,关键事项无最终鉴定结果,判决缺乏事实支撑;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及“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周勇强法官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若经核查确认构成程序违法,是否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投诉诉求
此前,本人多次拨打崇川区法院举报电话(0513-68096726)均无人接听,通过网上渠道反映亦未获回应。现恳请南通市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彻查(2025)苏0602民初5145号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及周勇强法官的相关行为,尽快与本人联系并告知核查进展,纠正下级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切实保障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投诉人:张建荣
联系地址:永兴佳园5幢203室
本人郑重承诺:本投诉内容真实客观,身份信息可配合核查,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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