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院的“潜规则”(执行篇)
1.案件终本前没有案件终本后的调查令好开,一般终本裁定下来之后可以同步申请调查令,常用话术“案子终本了,我们也要给当事人交代,能不能开两张调查令啊”
2.拒执罪很难构成,但是不妨碍法院“吓唬”被执行人,如果只和执行沟通拒执罪执行大概率不会搭理,但是可以商量以构成拒执罪的话术告知被执行人。以我有限执行经验都知道被执行人还是会害怕的。(自然人)
3.执行很多“黑话”比如很多当事人不理解终本、恢执或者辅拍机构,可是到执行阶段多数又不愿意委托律师。
4.执行阶段可以打折,代理被执行人时候一般都会砍砍价,除非是有风险代理比例,也不愿意砍的太狠[笑cry]
5.执行也有执行案卷可以调取,执行查控系统查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般都会列明
6.对付自然人的执行案件最有利的是司法拘留,而这种方式需要找法官墨迹,之前我当事人给法官都烦的不行了去家里执行,然后3个案子说拘留一个半月,当天下午就还钱了[允悲]
最后,我执行真的不算特别专业,一般都是带着诉讼做下来的案子跟一跟,真心觉得执行很大有信息差和门道的,律师和执行律师在沟通执行案件上真的不一样!是真的!
#律师开放麦#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