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认可你局绕开举报人证人及工人证人去现场核实取证偷工减料质与量!举报人与工人才知道那里预埋了偷工减料1.0左右的线管,你们去检测核查只有1.5左右的预埋管,已涉嫌“选择性”核查,涉嫌包庇偷工减料刘小权伙。
2:几次会议上,我口头上多次要求你局将刘小权偷工减料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移交至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分局立案处理,你局处理不了的刑事犯罪问题,也是没有权限侦查犯罪分子刘小权巨额非法所得问题,贵局为什么一二再再二三不移交公安分局侦查?有什么目的?同刘小权一伙很熟悉吗?
3:偷工减料涉及巨额的非法所得,若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或不按图纸施工,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具有包括以下情形:
1>: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2>: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
3>:偷工减料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如工程合同价款的2%-4%)。
宗上:刘小权在录音中承认了偷工减料几百万,由我举报人及工人证人带公安部门现场取证,偷工减料之量大到触目惊心!立案标准够之又够……贵局又作何解释??@河源发布 @广东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刑侦局 @央广网 @俞飞 @阿武看世界 @迟夙生律师 @凯雷 @三策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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