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为名的堕落】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的张某与王某于2022年春确立恋爱关系,两个月后因缺乏经济来源,二人商议由张某负责招揽嫖客,王某从事卖淫活动,所得收入“合伙”分成。张某通过“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发布信息招揽嫖客,以微信沟通确定价格、服务项目及交易地点后,通知王某前往赴约,事后从中抽成。短短两个多月内,二人通过该方式非法获利共计25万余元,其中张某抽成6万余元。最终,张某因该行为被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3万元,其6万余元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这起案件,以“恋爱”为幌子的卖淫利益链条,清晰展现了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认定逻辑与法律惩戒力度。男友张某通过社交软件招揽嫖客、抽成获利的行为,并非简单的“帮忙”,而是典型的介绍卖淫犯罪。
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介绍卖淫是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居间行为,其通过“陌陌”“探探”等平台沟通撮合的举动,即便借助互联网工具,仍构成犯罪实行行为。更关键的是,司法实践明确介绍卖淫罪的非法获利以行为人实际收取的分成款认定,张某抽成的6万元正是其犯罪所得,这一数额直接成为量刑关键。
介绍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同时判处13万元罚金并没收6万元违法所得,既遵循了“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罚金”的裁判规则,也实现了对非法利益的彻底剥夺。
亲密关系不能成为犯罪的“遮羞布”。张某与王某的恋爱关系,丝毫不能减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将伴侣推向违法深渊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恰恰凸显了犯罪的可责性。而王某虽因卖淫行为仅受治安处罚,但也印证了法律对卖淫与介绍卖淫行为的差异化评价,前者系行政违法,后者因促成交易、放大社会危害而构成刑事犯罪。 http://t.cn/AX7YoO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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