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教师郝建宇正当防卫案 25-10-02 12:41

内蒙古高院【凭臆测判案、认定事实错误。凶手郭长俊被王某雷夺刀后向北跑离现场,高院即认定郭长俊有中止犯罪的意图。断定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已不存在(被夺菜刀立地成佛)。四评内蒙古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内蒙古版昆山反杀案##每日一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高院的法官是怎么断定的呢?此裁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1、凶手郭长俊手中的菜刀是被王某笛夺下并不是主动放下。
2、凶手郭长俊为45岁,没有结婚、没有孩子、没有正当职业、没有合法收入、经常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男子(案发前刚被放出)。郭长俊能挥起菜刀毫不犹豫的砍向他人,一看就是惯犯,怎么可能有中上犯罪的意图。
3、如果郭长俊主动离开应该是走着而不是“跑离现场”。
4、伊林小区是一个孤立的小区,周围没有任何其它建筑物,只有东北方向815米处是阿尔山市人民医院。当时郭长俊没有受任何伤,不可能前往医院就医。
5、跑离现场方向错误。如果郭长俊想离开伊林小区只能回到小区内部乘坐出租车或骑行车辆。回到小区内部只能向南而不是向北。
6、事后发生的事实:郭长俊再次用人行道彩砖袭击郝建宇头部致郝建宇左侧颧骨骨折,左第8牙被打断。(公安机关鉴定报告、医院诊断书、证人证言)。这完全可以证明郭长俊没有中止犯罪而是再次寻找凶器-人行道彩砖,再次对郝建宇行凶。
各级法院判决书:
内蒙古高院驳回通知书:郭长俊持菜刀将你的头部砍伤,同案王某笛将郭长俊所持菜刀夺下后,郭长俊向北跑离现场....
阿尔山法院判决书:
第6页:经审理查明:....郭长俊使用菜刀将郝建宇头部、手部砍伤,王某笛将郭长俊所持菜刀抢下扔到路边草丛中,郭长俊随即离开现场从伊林小区东门南北道向北跑去......
第16页: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郭长俊在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结合二被告人对话时长(15S)及郝建于向北跑去的事实,可知此时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性”已不存在。(被夺菜刀立地成佛)
兴安盟中院刑事判决书:
第3页:原审法院认定:郭长俊使用菜刀将郝建宇头部、手部砍伤某笛将郭长俊所持菜刀抢下扔到路边草丛中,郭长俊随即离开现场从伊林小区东门南北道向北跑去......
第22页:经查,本案发生的过程“明显”呈现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基本案情是,郝建宇没有拿任何凶器或者工具,而郭长俊却拿了菜刀,并用菜刀砍击郝建宇数下造成郝建宇身体“轻伤”,郝建宇是冲突中的受伤者。郭长俊所持凶器在被王雷笛夺下扔进草丛,并且向北距离现场以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被夺菜刀立地成佛)
兴安盟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被郭长俊用菜刀砍伤,王某笛抢下菜刀扔掉,郭长俊离开现场......

发布于 内蒙古